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浙江实施高校教师职称分类分层评价******
浙江实施高校教师职称分类分层评价
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维度分类细化
本报讯(记者蒋亦丰)日前,浙江省出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将教师岗位设置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等类型,并制定相匹配的评审标准和业绩要求。
浙江明确,对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着重评价其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的能力与绩效;对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的教师,综合评价其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科学研究方面的能力与贡献;对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着重评价创新价值、能力与贡献;对社会服务型岗位的教师,着重评价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应先通过“双师型”教师认定。
高校要探索建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按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3个维度,分类细化评价标准和权重。评价机制上,实行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加强代表性成果的鉴定和评议机制建设,技术创新成果等可作为代表性成果。
浙江提出,将创新建立职称“直通车”机制,参评对象包括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在世界、全国范围的竞赛、比赛、评奖中取得具有广泛影响的高水平业绩成果的教师;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
《中国教育报》2023年01月10日第1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